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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0:58:15     阅读数:4153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云南省2022年第一批一级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2110月及以前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土建、安装专业)且尚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或注册证书过期或已注销注册需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登录“云南省工程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网”(http://www.ynbzde.com)-“云南建设工程科技·标准·造价信息系统”-“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按要求完成“人脸识别”身份确认后,进行初始注册申报。 

 (二)初始注册需上传“个人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申请人可下载本文附件填写并扫描件上传至个人申报系统中“其他相关证明”栏目下。

 (三)无需提交书面资料。 

  三、继续教育证明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第24款规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申请人如参加所在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企业出具继续教育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应写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有资质单位填写)、继续教育内容、学时等信息)。

 (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提供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学时不少于30学时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免费申请注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接件结束后,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进行初审。

  五、受理时限

   受理时间:2022512日至531日(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将顺延至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

   联系人:胡鹏。联系电话:0871-64320642。

 

  附件:个人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2022510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