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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3 00:00:00     阅读数:122   

云建标〔2011〕275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中心)、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章,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133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

(二)200941日后在我省范围内承接过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省外入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各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条件情况、管理制度建设、经营执业行为;

(二)各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其行为合规性;

(三)各造价咨询企业于200941日至2011330日期间完成并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省及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拦标价(招标控制价)。

三、检查组织安排

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负责组织。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辖区内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甲级、冠云南字头的乙级以及省外入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负责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检自查阶段。由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检查工作要求,自检自查本单位情况,按照本通知附件内容要求,整理填制有关资料。

第二阶段:组织检查阶段。根据前期检查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组织检查组赴各州、市抽查落实本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前阶段中发现的专项问题进行深入核实。综合全省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四、资料报送时间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受检查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次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安排本单位检查工作。于2011615日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附件1)和书面自检自查报告;

(二)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自检材料进行核查汇总,于2011630日前将《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各单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一份和本州、市监督检查情况小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三)甲级、冠云南字头的乙级以及省外入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2011615日前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附件1)和书面自检自查报告直接报送我厅标准定额处。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受检查单位应保证自检自查资料情况真实,严禁虚报、瞒报、谎报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违者将在我省行业内通报,记入其单位执业诚信行为信息档案,三年内不推荐晋级(甲级资质单位将通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评优。对于管理机构认为需核实的情况,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客观、完整、准确的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二)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内检查,并积极配合我厅的抽查工作;

(三)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做好廉洁自律;检查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信息应当保密。

(四)工作联系

联系人:胡鹏;联系地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8室;联系电话:0871-4320642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       

      2.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