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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4 00:00:00     阅读数:551   

建标〔2009155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编制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11日起施行。
   
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