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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3 00:00:00     阅读数:1238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08〕20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
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自2007年9月以来,我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虽然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没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给建设、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云建标[20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内容再次作出具体要求,并提出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具体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超过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二、材料价格指导意见: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按以下原则调整:
  1.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已包含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材料价格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风险包干幅度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二)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通知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各有关办理工程结算的单位、各造价咨询机构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